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信息来源: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合法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不损害本人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提供和创造学生勤工助学条件,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并依法保护学生依靠诚实劳动所获的收入。
第三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工部门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和相应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应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由学生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审批、派遣,用工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和验收,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条校内各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也不得同意学生参加对其身心健康存在明显或潜在伤害或危害的特殊行业、岗位、工种等的劳动,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我院在籍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的内容为参与本校助教、助研、助管,以及实验实训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工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审定,报学生处审核,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
第十条学院允许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应符合学院关于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及学院统一组织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向全校学生公布。学生要求参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如需设勤工助学用工岗位,应填写《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报学生处,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
(一)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一个学期以上)的劳动岗位,一般在每个学期末的两周内由用工部门向学生处申请,下载并填写《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申请校内岗位的用工部门总人数,必须是一、二级在校生人数的2%-3%为聘用勤工助学人员数。
(二)临时岗位是指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月,由用工部门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填写《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
第十四条参加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的学生,其报酬从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用工部门应指派专人组织、指导、管理和考核,并及时上报填写《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记录表》。用工部门考核合格的,按相应财务程序办理报酬支付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经学生处核定后,用工部门有权要求其重新整改,也可酌情扣除直至拒付劳动报酬,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
支付报酬时,由用工部门按学月(期)造册,填制《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记录表》,临时用工一次性造册结算。学生处根据《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记录表》审核后发放,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岗位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根据考勤情况造表,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原则不低于20小时不超40小时为标准。按月结算薪酬,工资标准每月不超过480元。(本学期中途离岗,需提前两个月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交学生处审批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薪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工作时间每周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具体程序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部门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需附上《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记录表》,于每月初的第一周内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学生,学生处有权终止或要求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各用工部门及学生所在系(部)在学生勤工助学期间,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由用工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处理和处分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影响学院的作息制度以及正常秩序。违者,责令其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院作息制度和正常秩序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本人因素损坏或损失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其本人负责赔偿,学生处负责协调。发生事故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被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学院组织或资助的勤工助学的,取消其获得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授权学院学生处和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